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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激励在本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进一步提升松江总体质量水平和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设“松江区区长质量奖”、“松江区质量金奖”和“松江区质量创新奖”。
(一)松江区区长质量奖是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为“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对松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二)松江区质量金奖为组织类综合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
(三)松江区质量创新奖为组织类单项奖,主要授予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及其他类创新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依法在松江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在松江区从事质量工作或者为松江区质量工作做出贡献的自然人。
第三条 (奖项数量)
每届松江区政府质量奖周期一般情况下为两年,一年开展孵化、一年开展评奖。
每届松江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1 个,个人总数不超过 1个;松江区质量金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 3个; 松江区质量创新奖获奖组织总数不超过 10 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评定原则)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授予,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三)好中选优。
第五条(评审标准)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 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个人评审标准主要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 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工作及奖励经费)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提升人员质量素质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争创国家、市级质量荣誉。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评定机构及职能)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建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松江区人民政府和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及区府办相关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推动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开展;审议并通过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审定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公示评审结果等。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具体组织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制修订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组,负责评审人员管理;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主要职责为:负责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以及撰写评审报告,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等。
第八条(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松江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 5 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
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梯队建设和申报推荐)
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本辖区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梯队建设;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组织申报条件)
申报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 3 年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符合国家、全市和本区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可复制、可推广;申报组织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者优先考虑;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突出的社会贡献和社会影响力,对地方经济贡献率处于前列;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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