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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08 松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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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管国有企业:

现将《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企业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投资建设项目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3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4号)、《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府〔2020〕192号)等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监管的区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需要使用全部或者部分(指企业投入资金占比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企业自有资金、融资借贷资金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进行投资建设,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主要包括:

(一) 工业、商业及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竞争性建设项目;

(二) 交通、水务、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建设项目;

(三) 其他营利性建设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维修、维护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参照《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建管规字〔2020〕3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

区国资委以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建设行为、强化投资管控为重点,建立信息对称、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全面管理;

(二)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三)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动态跟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四)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及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以及决策、实施和效果等情况;对企业违规投资建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着力提升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风险管控水平,依法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按照《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履行决策职责;

(二)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上海市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

(三)制定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执行等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程序、建设管理流程、管理部门职责、投资控制及风险管控等。区管国有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履职清单要求,将制定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组织开展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合规性论证等工作;

(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履行投资建设决策程序;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七)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建设,明确并落实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八)通过松江区国有企业信息管理平台投资建设项目系统及时填报投资建设项目基本信息、投资计划及投资进展等情况。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库)

企业应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选择投资建设项目,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库。企业应对入库备选项目在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初步论证,评估各类相关风险,经申报、审核及决策等程序后形成投资建设项目清单库。

第六条(项目年度计划)

企业应编制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列入计划的实施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取技术成熟、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须与企业年度预算相衔接,明确投资进度目标及资金使用安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企业年度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按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按《松江区区管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松国资财〔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区管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项目前期决策)

企业应建立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机制,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做好科学决策。可依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客观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完成评估论证后,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履行企业规定的决策程序后,依法开展项目立项申请工作;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申请立项前应由区管国有企业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求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经同意后实施。

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项目完成立项后,由区管国有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基本建设程序)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相关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办理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前全部所需各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建设规模变更)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及其他规定的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向原审批部门先行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或重新填报、更改项目备案信息。

第十条(投资概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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