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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制度,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公平合理的征收工作机制,完善城乡统筹均衡发展社会治理体系,有序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完善征地程序是国家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土地制度改革坚守三条底线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规范完善听取被征地农民意愿、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安置补偿、落实征地房屋补偿以及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地前期工作,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批后实施落地,切实提高征地农民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提升被征地农民的满意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坚持依法有序实施土地征收
1.坚持依法征收,保障公共利益。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规定,科学把握公共利益需要,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前提下,项目建设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有序组织完成征地前期工作,方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拟征收集体土地。
2.坚持民主规范,公开公正透明。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及时向公众发布拟征地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征收土地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证被征地农民集体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广泛听取被征地对象意见建议,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确保程序规范、过程公开、民主参与、结果透明。
3.坚持公平补偿,维护农民权益。按照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关于人员就业与安置、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标准,给予被征地农民公平合理补偿。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补偿,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坚持审慎稳妥,创造和谐氛围。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应当深入细致做好征地前期调查登记、稳定风险评估和政策宣传,坚决守住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受损的底线。以被征地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审慎稳妥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及时把征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积极创造和谐征地氛围。
三、认真把握土地征收关键环节
(一)扎实做好调查摸底。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前,用地单位可以根据规划资源部门开具的《土地权属调查边界范围确认单》,开展房屋土地权属调查。同时,区征地事务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宅基地)的面积、权属、种类、用途、数量等情况初步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扎实做好拟征地前准备工作。
(二)发布拟征地告知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区土地储备中心、相关部门等用地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以及《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等文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拟征收土地范围应当依据《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明确的用地边界确定。市政线性工程可以依据《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明确的用地边界确定拟征地范围。实施征地过程中,局部设计方案经市、区规划资源部门批复优化调整的,对方案局部调整所涉及的用地范围和集体组织,应当再次开展拟征地告知。设计方案涉及重大调整的,再次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后,应当重新申请拟征收集体土地。
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征地事务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市区两级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同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拟征地告知书》,公告期不少于10日。
(三)征地信息共享与土地现状调查。《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规划资源部门应在拟征地公告期内分别向区市场监督部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属街镇(园区)发出暂停工商营业登记、暂停新改扩建房屋的通知,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知拟征收土地范围、集体农用地面积和所属村组等内容,实现征地信息互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区征地事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土地、地上附着物和房屋现状调查、登记和结果公示,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相关街镇(园区)和村(居)委员会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对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面积、权属、种类、数量、用途等初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进行审核,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及时组织登记并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示。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调查登记结果应同时向被征地对象公布。
(四)规范开展房屋补偿评估。拟征地范围涉及地上房屋补偿的,《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市规划资源部门网站发布《估价机构报名通知》,不少于5个工作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19〕3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并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规范开展被征地房屋补偿评估。可建未建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时点为《拟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
(五)同步公告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拟征地现状调查结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区规划资源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拟定《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初步)》,区征地事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街镇(园区)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初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上述三个方案制定完成后,区征地事务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在拟征地所在的街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同时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各街镇(园区)应落实专人与区征地事务机构做好公告张贴工作衔接,规范公告张贴存档记录,保证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的一致性、协同性、整体性。
(六)广泛听取农民意见诉求。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区征地事务机构和相关街镇(园区)应安排专人充分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通过电话、网络以及书面文字等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建议和诉求,并分别形成意见收集情况说明。
公告期结束后,街镇(园区)应牵头组织梳理汇总被征地对象反映意见,根据需要组织核实调查并形成书面意见。经梳理核实,多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组织听证。无需听证的,应当将被征地对象反馈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符合听证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召集区政法委、区农委、区司法局、街镇(园区)、区征地事务机构以及村委会、村民代表等召开听证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听证情况,研究是否调整完善方案,经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研究同意确需修改方案的,区征地事务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应当修改方案并再次公告。
(七)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预防和减少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授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关于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沪规划资源施〔2020〕130号),结合建设项目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补偿安置标准、农民意见诉求以及组织听证等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简易评估程序。征地范围内已经形成净地、矛盾不突出的,由街镇(园区)自行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核实,组织召集综治、纪检、司法、动迁、社保、规划资源所等部门研究论证后,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街镇(园区)认为不需要组织评审的,可不组织评审。
2.一般评估程序。征地范围内尚未形成净地并涉及房屋补偿等问题,应当坚持评审结合原则,街镇(园区)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后,应会同区规划资源、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区政法委、区信访、区司法等部门进行区级联合评审,矛盾纠纷特别突出的,应邀请市级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各街镇(园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参照《上海市重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指南》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评审,确定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相关街镇(园区)应当形成化解矛盾、降低风险的对策方案,报送区政法委备案。经评估评审,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达到A级的,须由街镇(园区)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继续实施征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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