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浜镇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令”)、《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松江区关于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松府规〔2019〕18号)和《松江区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松府规〔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秉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本市 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区委、区府的乡村振兴发展要求,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土地资源,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自主选择。以村民自愿选择为导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用多元化方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规划引领,分类实施。在符合《新浜镇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35)》(以下简称“镇总规”)和《新浜镇郊野单元(村庄)规划(2018-2035)》(以下简称“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分类推进项目实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3、坚持联片联动,有序推进。结合本镇实际,根据宅基地的现状,以区块为单元,实行联片联动的退出,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至2025年底,有序推进1600户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推进重点为“三高”(指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和“工夹居”(指工业园区内存留的宅基房)区域,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至2022年,南杨村率先完成相对集中居住项目建设。
二、推进模式和支持政策
(一)推进模式
根据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进镇上楼集中居住、平移集中居住等多种模式推进本镇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二)申请条件
根据“镇总规”和“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处于城市开发边界外、现状具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村民,可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作为计户依据,按户进行申请。
(三)面积认定标准
1、现有居住房屋为“一上一下”,宅基地认定面积为80㎡(实际面积不到6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居住房屋认定面积为88㎡(实际面积不到6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2、现有居住房屋为“二上二下”,宅基地认定面积为160㎡(实际面积不到12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居住房屋认定面积为176㎡(实际面积不到12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以此类推。
3、单层单间平房的宅基地认定面积按照上述“一上一下”认定标准计算(实际面积不到6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居住房屋认定面积按实认定;单层二间平房的宅基地认定面积按照上述“二上二下”认定标准计算(实际面积不到120㎡的,按实际面积认定),居住房屋认定面积按实认定,以此类推。
(四)相关政策
1、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选择货币补偿退出合法宅基地的签约户,对现有宅基地认定面积给予货币化补偿,以10000元/㎡结算。资金结算,按照市、区下拨资金进度分期支付。
签约户退出后,如有跨镇安置意向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照安置房源所在地区的安置价购买一套安置房。
2、进镇上楼集中居住
(1)安置标准:选择进镇上楼集中居住的签约户,2018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且至今户籍在本镇各村的可以随签约户计入户内安置人数(具体按市政府16号令及沪松府规〔2019〕26号的规定执行),4人及4人以下户可安置面积不超过180㎡、5人及5人以上户可安置面积不超过200㎡予以安置。不具备宅基地资格权的签约户,实物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能突破现有居住房屋认定面积。
(2)结算标准:签约户自行出资700元/㎡的基准价购买安置面积。实物安置面积大于现有居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由签约户按照8000元/㎡的安置房优惠价购买结算;实物安置面积小于现有居住房屋认定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9500元/㎡的价格进行回购。
签约户具备宅基地资格权分户条件的,经审核后符合分户条件的增加户,可以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9500元/㎡购买1套中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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