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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日
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引导和规范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结合松江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松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行有偿、有期限、可入市的使用制度。
积极探索和建立农村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机制,以及农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规划统筹、引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加强村庄设计品质,优先推进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水平。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区域统筹、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入市年度计划,规范入市程序,落实入市具体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民主管理、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指导和入市备案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收益征缴业务指导;区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缴业务指导;区发改委(金融银监部门)负责抵押融资业务指导。
集体土地入市前,集体经济组织应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本区农业、规划资源、发改、经委、建设、房屋管理、生态环境、绿化市容、交通、民防、卫生防疫、水务、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各项建设要求、管理要素、监管考核和违约处置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监管协议,并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受让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要素评定,依法实施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配合落实入市相关工作,并加强基层民主管理和入市收益监管。
松江区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研究有关事项。协调机构应由发改委、农委、经委、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交通、卫生防疫、水务、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以及入市地块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 入市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入市权利双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人是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负责入市工作。其中,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两个及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行使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六条(入市类型)
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根据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复垦后,可按计划调整到符合规划的区域入市。
第七条(入市形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式包括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规定下,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的行为。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土地所有人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规定下,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年限租赁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作为承租人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八条(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持有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证,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涉及耕地的,需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除;
(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符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具备开发条件;
(四)无违法用地行为,无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其他形式限定土地权利的;
(五)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计划管理)
区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尊重农民意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市场状况和所有权人意向申请,控制节奏,统筹安排年度出让计划。
第十条(决策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应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经五分之四以上成员或成员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前期开发)
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行或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前期开发,达到土地供应条件。
第十二条(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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