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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燃气建设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并由本区核定、批准的设计压力小于0.8Mpa的燃气工程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条 工程立项
(一)燃气建设单位应根据用气需求,区域供气情况、管网规划等内容进行项目立项,科学确定工程规模及实施方案;同一区域或同一路段不得拆分立项。
(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立项。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印发<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的通知》(沪松建管〔2020〕100号)执行。
(三)燃气管线维护工程(包括管线翻新、搬迁),应根据《松江区区级城市维护项目管理办法》(沪松建管规字〔2020〕3号)执行。
(四)经批准投资金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燃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批复总投资,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投资调整的审定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工程报建
(一)燃气建设单位是工程报建的实施主体,在工程项目具备上述条件后,可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对工程提交报建申请,并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报建(登记核定)表》、建设企业立项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和法人委托书,配套工程还需提供所配套用户委托文件等材料,向区燃气管理所申请工程报建。
(二)区燃气管理所对提交材料实施审核,材料齐全、信息审核无误的,当场予以确认,材料缺失、信息有误的,当场予以告知要求修正补充,符合要求后予以确认。
第五条 项目承发包
(一)燃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在与各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二)燃气建设单位不得恶意压低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费用,并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三)燃气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和施工达到招标限额的,燃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松江区招标投标市场准入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2018〕3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四)未达到招标限额的燃气工程建设,由各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发包要求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相关招标(采购)制度报区建管委备案。
第六条 合同信息报送
(一)燃气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承发包行为后,应当及时与各承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30日内,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将工程中标通知书、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承发包合同及相应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委托书等合同信息报送区燃气管理所。
(二)采用多个项目捆绑合同签订的,除申报打包合同信息外,还需附项目清单,并在市住建委网站上予以上传。
(三)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当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同步签订《工程廉洁协议》和《安全协议》。
第七条 开工审核
(一)项目在办理开工审核前,应具有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设计单位应明确燃气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并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二)燃气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开工之前确保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三)燃气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该类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四)燃气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人员资格、审批流程、时间须符合正常工程流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现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
(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燃气建设单位通过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开工审核申请,并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开工审核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相关文件(维护工程系“原管位拆排”的,无法提供规划许可证或规范相关文件的需提供说明文件),路政部门道路掘路执照、相关政府部门文件、项目人员名单及职业资格证明、由项目供气企业编制的燃气供应保障方案、各类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合同、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委托书、申请人承诺书等材料向区燃气管理所申请开工审核。
(六)区燃气管理所对提交的材料实施审核,材料齐全、信息审核无误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修正补充材料后,再予以审核;逾期未作出确认的,视为通过确认。
(七)管线本体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纳入属地化小微工程,按照《松江区小微工程管理导则》落实,燃气建设单位应向各街镇(开发区)办理开工登记,向区燃气管理所备案。
第八条 完工验收备案
(一)项目完工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完工验收;参建各方均应参加建设工程完工验收,依照各自分工对是否符合要求签字确认。
(二)燃气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通过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完工验收备案申请,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携带《上海市燃气配套管线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部门文件、公用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工程质量评定、经办人身份证和企业委托书等材料,向区燃气管理所申请完工备案。
(三)区燃气管理所对提交的材料,在5日内予以审核,材料齐全、信息审核无误的,予以备案,并对有关材料予以确认回复;材料不全,信息有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修正并补全材料后再予以审核;逾期未作出审核决定的,视为决定受理。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燃气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建设工程管理体系,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二)项目实施前,燃气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地下管线保护交底会议,落实保护地下管线工作责任人,编制专项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办理“上海市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
(三)认真落实工程例会制度,首次工程例会由燃气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各参建单位宣布各自驻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详细介绍开工、施工准备情况,详细介绍监理规划主要内容。确定工程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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