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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8日第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松江大米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松江大米”,是指以“松江”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的大米。
第三条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39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为松江区的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佘山镇、石湖荡镇、小昆山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任何从事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使用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第六条 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松江大米”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松江区生态环境局、松江区财政局以及叶榭镇、泖港镇、新浜镇、石湖荡镇、小昆山镇、佘山镇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松江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六)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松江大米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松江大米》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十条 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松江大米”的种植单位开展良种供应、农资配送、农机服务、农技培训等服务;
(二)监管“松江大米”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
(三)开展良种繁育、新品种筛选、办理新品种应用相关报批手续;
(四)开展大米加工,搭建产销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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