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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8日第5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仓桥水晶梨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仓桥水晶梨”,是指以“仓桥”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仓桥水晶梨》的水晶梨。
第三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22号公告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从事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者,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
第六条 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仓桥水晶梨”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设立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松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松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松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松江区财政局、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以及永丰街道、叶榭镇、车墩镇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受理相关单位提出的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协调建立、管理仓桥水晶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仓桥水晶梨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 仓桥水晶梨》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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