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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海市松江区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的通知
经2019年11月9日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5日
上海市松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决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政府对涉及个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拟定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收集和采纳意见建议情况的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完善决策,最终作出正式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预公开内容)
(一)决策草案;
(二)决策起草说明,包括决策的拟定背景、决策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决策的主要内容等;
(三)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等;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预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遵循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真实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第六条(预公开渠道)
决策草案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专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此外也可以选择以下渠道进行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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