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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
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实施意见》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松江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
防御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提高松江区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体系
(一)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区政府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二)区气象局负责本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科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绿化市容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科创发展办、区交通委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区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四)区气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部门,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区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区气象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松江区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五)本区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建设相关工程设施或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区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委等部门应会同街镇、社区、开发区管理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大风多发地、沿江等区域转移人员临时避难场所、船只避风港(锚地)等避灾场所建设;
区水务局、各街镇、经开区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疏通河道、加固堤防。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建设开发区域的排水工作,确保排水畅通;
区气象局、区交通委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区管道路、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上海市气象局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区农业农村委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气象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区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国资委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维护管理;相关设施在建设、维护时,应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六)区气象局会同区应急局、区水务局等部门,根据上海市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建设,提升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实况报告以及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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