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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由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于2018年12月18日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4日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升松江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7〕285号)和《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号),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技术开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
第三条 为实施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设立“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由区经济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共同负责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下设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区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具体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日常管理及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三)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成长性好、年销额连续三年增长30%以上。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高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队伍,并有一批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六)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在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必须有专利申请。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松江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五)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登录“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申报项目信息及其他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或开发区。
(二)所在街、镇或开发区对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报企业向区经委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经委进行受理审核。
第八条 评审与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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