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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1月18日
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松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雷办),区防雷办设在松江区气象局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区建管委负责本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交通工程除外)。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通过联审平台,交由审图公司进行审查(特殊项目除外)。且建设单位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征询防雷设计的技术意见。建设工程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质量工作纳入本区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及监理单位加强对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管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筑电气(智能化)防雷及接地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综合验收结论应明确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工作: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三)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四)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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