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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绿化市容局制定的《松江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0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城市容貌整洁有序,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区各街镇和经济开发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本区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街镇(经开区)负责辖区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监督管理及安全监管,推进户外招牌的整体改造。
第五条(设置规范)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内容及设置数量、照明等应当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
(二)户外招牌只能用于表明单位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不得显示经营范围、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在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结构性户外招牌的,或在本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上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规划、文物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中、小商铺设置户外招牌的数量一般应符合“一店一招”的要求。商厦、购物中心等大型商业设施在符合市容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户外招牌。
第六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整体和谐、协调美观。
(二)户外招牌的设置应推广简(结构)、轻(重量)、精(品质)等新材料新技术应用。
(三)户外招牌整体色调应当柔和、简洁,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招牌通常不采用双原色(红、黄、蓝)。
(四)户外招牌设置一般采用平行外墙式,厚度不得大于0.1m,若采用内部照明则箱体厚度不得大于0.3m;户外招牌面积一般不大于店堂门面面积的20%,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店堂门面的宽度。
(五)户外招牌的字符宜小不宜大,其字符面积不超过招牌展示面积的40%。
(六)户外招牌的表面围护材料应采用外墙铝塑板、铝板(或网孔板)、镀锌钢板、彩钢板、不锈钢板(或网孔板)、铝型材、塑料扣板以及高分子板材等不易锈蚀或腐烂的材料。不得采用内墙铝塑板、水泥石膏板、细木工板、胶合板、密度板、外墙装饰面砖、玻璃等易碎、易腐蚀、自重中的材料作表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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