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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4日
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政策,加强与市级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面临的现实困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松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按照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救助政策,确保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惠及困难群众。
(二)坚持统筹发展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实现城乡救助标准一体化,运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公平公正。
(三)坚持事后救助与即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施“一站式”医疗救助,改进救助支付和结算方式,将有条件的事后救助逐步转变为即时救助。
(四)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优势互补。
二、救助对象
(一)本区低保家庭成员;
(二)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本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四)本区特殊救济人员;
(五)本区烈士子女;
(六)本区孤儿;
(七)本区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三、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
1、本区低保家庭成员及特殊救济人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救助75%,全年最高救助8万元(含市级门(急)诊救助比例和限额);自费部分给予救助30%,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2、本区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照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救助70%,全年最高救助8万元(含市级门(急)诊救助比例和限额);自费部分给予救助2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3、本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住院自负部分按市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门(急)诊自负部分给予救助6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自费部分给予救助25%,全年最高救助6万元。
4、低保、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100%(含市级医疗救助)。
5、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区实际发生医疗救助费用总量的10%安排临时医疗补助资金,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及政策边缘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对象给予临时医疗补助,按照年度预算资金总量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比例给予300-3000元/人标准统筹安排。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不予救助。医疗救助应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各类互助保障形式兑付、社会互助帮困资助、商业医疗保险理赔等资金。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仅指救助对象在本自然年度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发生的,由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以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统一有效电脑单据为准)。
(二)教育救助
烈士子女、孤儿及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全日制本科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5000元。
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助工作按照《关于调整上海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残联〔2016〕117号)执行。
(三)精神病患者住院伙食费用
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特殊救济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的伙食费用按医院相关规定结算。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统筹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拾遗补缺的作用。加强社区市民综合帮扶机构建设和管理,形成帮困长效机制,筹集帮困资金,弘扬社会互助互济精神,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应急性、临时性、项目性帮困救助。培育和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进社会救助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研究制定社会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慈善超市和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建设,规范运营与管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款物帮扶。
各级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向原审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及特殊救济生活补助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救助机构审核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二)烈士子女、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救助机构审核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由患者家属或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向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机构会同居(村)委会、派出所审核后,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六、资金保障及管理
(一)区级承担的救助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镇(街道)承担的救助资金由各镇(街道)负担。救助资金承担比例为:经济薄弱镇(叶榭、泖港、新浜、石湖荡、小昆山)各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其他镇(街道)各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60%。
(二)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和特殊救济人员在本区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一站式”医疗救助资金由本区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定期与区民政局进行结算;事后医疗救助每月由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负责结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力结算方式由区财政局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结算。
(三)低保、低收入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精神病患者,特殊救济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在本市精神病院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用由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承担,患者住院期间享受的生活补助金需委托给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代付伙食费。伙食费用由各镇(街道)社会救助机构与区精神卫生中心结算。
(四)区财政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利用元旦春节期间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及政策边缘群体因病致贫对象等给予一次性的临时医疗补助。
(五)综合救助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按年度建立台账,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接受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综合救助工作要建立受助对象档案;相关数据必须及时输入松江区综合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二)综合救助情况要在受助对象居住地的村(居)委会予以公示。
(三)本意见由松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9年2月4日起施行。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综合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4〕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松江区综合救助申请表》
2.《松江区综合救助医疗费用申报表》
3.《松江区综合救助审批表》
4.《松江区综合救助(精神病患者住院)申请审批表》
附件1
松江区综合救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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