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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求,以及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精神,设立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并组建松江区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负责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运行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开展贷款信用担保工作宗旨。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促进全区农业经济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开展农业贷款信用担保的总体框架。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政府财力支持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以专业担保机构为运作主体,以贷款银行基层网络为基础,能够有效控制、分散和分解风险的贷款担保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的资金筹集。以区财政支持和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设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包括:
1、区本级财力投入;
2、各镇镇级财力;
3、区农业经济组织、协会等投入;
4、受保农业经济组织风险保证金引入;
5、其他投入。
第六条 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规模。农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总额达到2000万元。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银行贷款1:5比例放大计算,形成1亿元由担保保证的农业贷款规模。
第三章 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人员组成。理事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理事由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财政局分管局长和贷款银行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根据政府农业政策,制定担保基金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2、修订和审定担保基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3、听取和审议担保基金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4、审定担保基金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九条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确定重点工作。如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农业科科长和贷款银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配置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和贷款银行等单位组成。办公室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成立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主要职责:
1、落实和协调理事会审议和通过的各项决定;
2、建立严格的项目担保评审制度和科学的决策程序,负责贷款担保项目的受理、初审和办理信用担保手续等工作;
3、建立对被保证人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被保证人经营情况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4、向理事会报告担保基金的财务收支及运作情况等。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信用担保对象。重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大户及创业农民。其次是符合农业结构调整的有关农业经济组织、以及国家级、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贷款信用担保责任范围
1、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农业贷款信用担保项目,提出贷款信用担保审核意见。
2、贷款银行对农业项目和审核意见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报理事会办公室办理信用担保确认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济组织以及国家级、市、区二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银行应予积极支持,优先按企业贷款正常程序操作。贷款银行在操作过程中,企业担保确有困难,可提请理事会讨论,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信用担保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经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大户及创业农民由区农业农村委认定;
2、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经过当年年检;
3、在贷款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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