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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3日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打响“上海文化”品牌和加快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目标,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文松江建设,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发展,发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文广影视〔2018〕149号)、《关于上海市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沪新出联〔201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是专用于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总体规划、有序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操作。
第四条(工作机构)
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验收、日常管理,并适时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办公地点设在区文广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报主体)
1、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服务及相关产业的企业。
2、经国家、市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类园区、示范园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一)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奖励、落户补贴、展会宣传补贴、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及项目补贴等六种支持方式。项目补贴为评审后先立项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他均为评审后拨付。项目奖励、落户补贴、展会宣传补贴、配套资助仅适用于上一年度开展的项目或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项目开展情况、企业运营情况等综合因素,经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金额。
(三)每个园区、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落户补贴除外)。
(四)“项目补贴”类,必须是建设资金已落实且项目已启动,并能于规定时间前完成、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的。补贴方式为先立项,待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款项。扶持资金用于建设类项目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税收必须在本区。对已获得风险投资,区内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创园区资本参与合作的项目,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
“贷款贴息”类,必须是在本市中资商业银行贷款。贴息金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为标准,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1年。
“落户补贴”类,包括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主体必须入驻本区满一年,租借或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
第七条(重点支持范围)
(一)影视产业
本部分申报主体,是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文化用品、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游戏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
1、支持载体建设
(1)落户补贴。对注册并实体入驻松江科技影都核心区域与影视集聚带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购置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重点项目建设补贴。总投资额不小于2000万元的影视综合基地、影视后期制作、特效技术应用与研发、影视装备研发生产、影视大型活动综合配套等项目,经评审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项目补贴。总投资额小于2000万元,但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
(3)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建设影视人才培训、影视产权交易、影视数据中心、影视媒体特效研发、影视资源共享、影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对影视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认定后,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补贴。
(4)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补贴。主办或承办国际级、国家级、上海市级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5)影院支持。影院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影院类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影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影视节展映活动的,可给予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奖励优秀影视作品及企业
(6)重点剧本创作奖励。围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弘扬爱国主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上海特色题材、青少年题材以及文化“走出去”等相关内容进行剧本创作,并获得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7)取景地拍摄奖励。在国内公映或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含纪录片)作品,在松江取景地(入册《上海市影视拍摄指南》)取景不少于5处(须在片尾字幕中列明取景地单位名称)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8)获奖奖励。
影视类、纪录片类、动画片类作品完成备案、立项,并取得相关公映、发行许可证,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国际知名纪录片节、国际知名动漫节、国家级大奖(“国家五个一工程”等)评比并获得主要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作品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项目奖励。
对获个人奖项的导演、演员、编剧等,可给予工作室(法定代表人为获奖者本人,在松江有实体办公场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9)播印奖励。
电影类:在国内公映累计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的项目奖励。
电视剧类、纪录片类、动画片类作品在央视频道播出,或在2家及以上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纪录片、动画片)播出,或同时在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纪录片、动画片)以及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有3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作品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项目奖励。
(10)市级扶持政策配套。对获得上海市影视产业、动漫游戏产业、网络视听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1)影视作品贷款贴息。影视企业使用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在央视、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播出的,可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二)其他文化产业
本部分申报主体,是从事新闻出版服务、演艺、艺术品、文化装备、会展服务、休闲娱乐等产业的企业。
1、鼓励示范园区创建。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
2、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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