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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协商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松府〔2017〕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松江区关于协商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日
松江区关于协商解决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住宅小区是市民群众生活的基本场所,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为深入推进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等有关各方行为,建立完善协商机制,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协商机制:由属地街镇(居委会)主导,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该小区业主代表等相关各方参加协商。属地街镇(居委会)可根据情况约请房管、城管、公安、绿化市容、网格中心等涉及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专业单位参与。
第三条 协商原则:(1)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共享原则;(2)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3)坚持社区共治、居民自治原则;(4)坚持政府监管、维稳托底原则。
第四条 协商事项:(1)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时出现的问题,如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账务管理等事项;(2)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有关的公建配套、地下机动车库管理权等问题,如调整停车位租金等事项;(3)业委会筹建、换届、日常管理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如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事项;(4)其他与住宅小区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电、用气、垃圾处理等需要纳入协商机制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协商形式:包括自行协商与共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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