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7〕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2日
松江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本区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工程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火灾等的抢险修复工程;
(二)防汛、排涝、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六)应对易燃易爆等危化类物品而必须采取的工程类措施项目;
(七)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区政府决定的其他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认定条件)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巨大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管理原则)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职责)
区发展改革、建管、房管、交通、水务、绿化、城管、民防、安监、应急等部门参照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职能分工的意见》(沪松府〔2013〕37号),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和“谁建设、谁负责”原则,落实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凡项目类型混合,跨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由区政府牵头或指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工程所在街镇(园区)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能,做好应急抢险处置工作、镇管范围内的设施修复工程管理以及资金的规范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有关监察对象的监察。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区级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完善审批程序,细化认定标准,依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认定分工)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照以下分工认定:
(一)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者跨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市级应急抢险指挥机构或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二)除上述情形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由区政府或者区级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认定。
第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负责认定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区政府、区级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本行业实际情况,牵头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聘请本行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担任评审专家,负责开展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论证、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松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songjiangqu/2021/0531/145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