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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等人群养老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2017〕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等人群养老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
关于调整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等人群养老待遇水平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和原无业高龄纳保人员的生活水平,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提高本区原乡镇企业人员等人群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原乡镇企业人员和原无业高龄纳保人员,具体如下:
(一)目前享受工作补贴或高龄补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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