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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2021-05-31 松江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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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76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331

松江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本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以下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维护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7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9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适应本区城乡发展一体化需求,坚持市场导向,将被征地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积极鼓励被征地人员充分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并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实现应保尽保。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的具有本区常住户籍16周岁以上的农业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被征地人员分类

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分为:

(一)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阶段人员”)。

(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养老阶段人员”)。

第五条 就业阶段人员的就业和培训

()就业阶段人员参加市、区政府推出的补贴培训目录内项目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给予100%培训费补贴。

()就业阶段人员中男性年满45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实现灵活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享受市级大龄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基础上,再给予20%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应缴社会保险费计算)。

()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阶段人员中男性年满45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政策享受补贴。

第六条 就业阶段人员的社会保障

(一)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12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其中,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征地单位再为其一次性缴纳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执行。

(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征地单位为就业阶段人员一次性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生活补贴费的标准按照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其中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征地单位为其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征地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至领取养老金前的所有月数生活补贴费。

征地单位还应当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缴纳从征地时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的生活补贴费。

(四)就业阶段人员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给予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被征地时12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就业阶段人员延长及一次性补缴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财政给予其期间缴纳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总额的70%补贴,补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基数和比例参照第五条第(二)款);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财政给予其一次性补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总额的60%补贴(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办理缴费手续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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