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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
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1日
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管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
待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是具体承办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的事务机构。
三、养老待遇及办法
(一)生活费:每年生活费调整与原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
(二)节日补助:每年节日补助标准参照原镇保养老人员标准确定。
(三)丧葬费: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其家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标准。
四、医疗待遇及办法
本区征地养老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市医保部门规定的相关筹资标准,个人缴费补贴按市医保部门、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待遇差,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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