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养老机构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松府〔201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松江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30日
松江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依法登记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社会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
第四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级定价。
(一)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设施条件、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及入住老年人的满意率等考评指标,对保基本养老机构进行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动态公布评定结果。
(二)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保基本养老机构等级标准和服务等级标准,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分级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三)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营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保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保基本养老机构原则上应考虑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的入住需求,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细则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按不同等级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入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和医护类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费用。
第六条 松江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及护理费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各保基本养老机构应在不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八条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老年人选择相关代办服务,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普通床位服务和普通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第九条 养老机构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一)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如需要调整的,应于当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及护理服务内容变化等情况。
(二)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缓冲期内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松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songjiangqu/2021/0531/145251.html
- 上一篇:松江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 下一篇:松江区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和医疗待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