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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经委《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经委制定的《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21日
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松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促进“四新”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和杠杆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吸引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松江实际,设立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松江区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2亿元人民币,后续资金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进行追加和调整。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二)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
(三)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部分结余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投向我区重点扶持的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经济”、文化创意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成立引导基金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及区发改委(区金融办)、区经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人保局、区财政局、区文广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区经委,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要求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四)拟订《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松江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七)定期向区委、区政府及理事会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以及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八)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考核,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向理事会报告;
(九)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
第十条 引导基金由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与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二)代行出资人职责,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
(三)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四)对子基金在我区的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支持;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六)对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进行初步筛选,并对提交的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七)对我区拟重点扶持产业项目开展调研工作,与区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创业投资项目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引导相关子基金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
(八)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松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应将引导基金运作资金与中心运行费用实行分账核算。
第三章 引导基金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创业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来我区发展,大力培育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方式与优秀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投资于我区重点扶持产业的子基金;
(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
(三)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后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提出的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拟订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并报区委、区政府按“三重一大”规定作出最终决策。
(五)具体实施。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最终决策的方案,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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