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 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行政监察。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购买主体可以在具备第八、九条相应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性质和质量等要求,设定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
第十一条 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鼓励购买主体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第五章 购买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属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服务项目。购买事项应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可行,购买成本合理,一般应低于政府直接提供成本,购买服务效益应便于衡量和评价。
第十三条 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或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项目管理与运维、后勤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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