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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资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9日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博士后
资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浦东新区从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进程,促进新区企业自主创新和带动区域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的单位,招收博士后或聘请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单位招收博士后开展项目研究资助:单位每招收一名企业博士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分两次拨付。其中6万元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万元用于单位开展项目研究。
(二)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资助:对为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引入流动站博士后的单位,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第四条 (资助方式)
(一)单位招收博士后开展项目研究资助:
1、资助经费统一拨付到单位账户,个人资助费用由单位划拨;
2、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6万元,第二次拨付4万元;
3、单位应在博士后进站后一年内提出首次申请,在博士后项目完成出站后半年内提出第二次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研究资助:
1、经费统一拨付到单位账户,由单位统筹掌握使用;
2、经费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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