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大对浦东新区节能低碳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新区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产业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在统筹存量资金的基础上,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注册地、税收户管均在本区的企业;纳入本区节能考核的用能单位;为本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服务的节能服务类企业等。
第五条 (支持范围)
根据本市、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的要求,支持范围包括:
(一)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
(五)能效对标管理;
(六)节能低碳产品(技术)推广项目;
(七)绿色低碳项目;
(八)新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六条(部门职责)
新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新区发改委,以下简称“新区节能办”)会同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新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建交委、区府办(机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一)发改委牵头负责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绿色低碳项目补贴工作。
(二)科经委牵头负责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能效对标管理、节能低碳产品(技术)推广等项目补贴工作。
(三)商务委牵头负责商业、旅游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能效对标管理等补贴工作。
(四)建交委牵头负责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安装、绿色建筑项目奖励、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项目奖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等补贴工作。
(五)区府办(机管局)负责公共机构能耗监测、能源审计等项目补贴工作。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以市、区政府明确的专项定额补贴标准为准或按照项目实际节能量、资源综合利用量等综合测算。
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对本区内开展的废弃物资源化技术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项目,采取一次性奖励或补贴方式,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奖励或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300元/吨标准煤进行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未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财政奖励的、实施后年节能量在20吨至50吨之间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年节能量给予用能单位8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提交符合要求的前期诊断方案的节能服务类企业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前期诊断费奖励。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本区内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新区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至500吨标准煤的,新区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600元/吨标准煤补贴。
(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
1、对本区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的项目,经验收联网达标后,给予10万元/栋的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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