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浦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浦东新区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市政府及市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配套费是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建设与住宅小区相关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政府性基金。配套费要严格有序收好,及时有效用好,规范有力管好。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即浦东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配套费资金的监管工作;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保中心”)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标准统一,并按照政府性基金规范管理。
(二)统一征收,专款使用
配套费征收和使用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燃气、上水配套项目按性质包干使用;新建住宅公建配套项目按建设规模定额使用;市政配套项目按建设费用结算使用;轨道交通建设费划入专户专款专用。
(三)统一审批,条块实施
区建交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履行指导、审批和监督职能。
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配套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镇政府 (除街道、成片开发区域等) 原则上为配套费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
配套费项目的建设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四)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配套费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配套费项目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落地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有效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配套费征收
(一)征收部门:征收主体为区建交委,区住保中心负责全区配套费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上海临港地区(南汇新城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临港管委会负责征收,在扣除每平方米30元轨道交通建设费后,全部结算给临港管委会,用于住宅建设相关的市政及公建配套项目。
(二)征收范围:凡在本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征收(含轨道交通建设费每平方米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四)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面积一次缴纳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之日。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五)配套费清算: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当在住宅项目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测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配套费使用
(一)使用范围
1.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1)市政配套项目:居住区红线范围内(街坊外)的城市道路、雨水和污水排水系统、供水、供气等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部分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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