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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东新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浦东新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2017〕56号)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2017年4月1日后在本区被征地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前在本区被征地且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当年度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享受50%的政府补贴。
三、补贴申请
(一)遵循“自愿参保,个人申请,先参保后补贴”的原则。
(二)现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参保后三个月内至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三)现户籍在本市其他区的,个人参保后三个月内至原征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四、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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