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委牵头制定了《浦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21日
浦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流程
为适应浦东新区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以及浦府【2016】150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一、配套费征收
1、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区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缴纳标准为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
属配套费包干区域内的住宅建设项目缴纳配套费规定同上。
2、征收节点及面积核定
配套费的征收节点为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
建设单位凭相关材料至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申请办理《浦东新区新建住宅施工计划备案的通知》,按照一张规划许可证所标明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应缴纳配套费的住宅建筑面积以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为准。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带有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属配套费包干区域内的项目,一次性缴纳轨道交通建设费并办理包干证明,征收标准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征收环节同上。
3、缴纳配套费需提交材料
(1)项目的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总平面图
(4)配套费缴纳项目表
(5)缴纳配套费账号(单位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
4、配套费入账及台账管理
住宅建设单位按住保中心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配套费直接缴至新区财政国库。住保中心建立配套费征收台账。
5、配套费清算
住保中心在建设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配套费使用
(一)配套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1、使用范围
配套费中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其余用于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具体内容为:
(1)市政配套项目:居住区红线范围内(街坊外)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部分建设费。
(2)公建配套项目: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房管办、居委会等地区行政管理用房;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托老所、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老年康体活动室等社区服务用房;环卫分所、垃圾房、公共厕所及环卫道班房、公交起迄站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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