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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康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居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康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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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20份)
康桥镇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以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强化技能促进就业,以帮扶困难群体推进就业,着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不断巩固我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成果。在宣传落实市、区关于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基础上,紧密结合我镇实际,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四个“鼓励”
(一)鼓励单位吸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
1、区域内的用工单位年内吸纳经镇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本镇户籍的各类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保,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用工单位一定奖励,标准为每录用1人奖励400元。
2、建立就业帮困机制,重点帮助本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大病重病、大龄失业、刑释解教、“中度残疾”人员和复退军人(军嫂),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就业困难者。由镇政府出面协调,本镇用工单位腾出相匹配的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保的,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予以用工单位补贴。
(二)鼓励单位吸纳青年就业和见习
1、区域内的用工单位凡吸纳本镇户籍的应届毕业生(含高校、职校、技校、中专)、“长期未就业青年”(包括青年启航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保,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用工单位一次性奖励,每吸纳1名,奖励用工单位1000元,奖励经办人员200元每人。
2、由本镇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含量的用工单位在年内申报,经劳动部门批准认定作为青年见习基地(年内必须有见习学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按本镇户籍见习学员数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300元实训补贴;对本镇户籍的见习学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安排好合适岗位,帮助其提升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
(三)鼓励单位扩大就业
为进一步扩大就业,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配合镇劳动保障部门成功推荐1人就业(上级部门认可),奖励经办人员150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就业招聘宣传,在镇招聘会上成功推荐1家开展招聘,奖励经办人员100元。
(四)鼓励个人主动纳保
为配合推进城乡居保缴费,对动员并协助办理的人员,每办理1人补贴100元。
二、重点做好两个“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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