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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加强户外招牌的管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户外招牌按功能分为单位名称招牌(包含店招店牌)和建筑物名称招牌。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依据户外招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浦东户外招牌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域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市容局”)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浦东新区户外招牌规范性管理办法及其日常管理考核办法,编制户外招牌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户外招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各区域户外招牌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检查和督导。
第五条 区域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世博地区管委会等区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户外招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格、造型、内容及设置数量、照明等应当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DB3.1/T977_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相关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二)户外招牌所显示的内容,应当符合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户外招牌设置范围、数量、造形、选材、年限等依据《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中对各类商铺和建筑物的分类要求而规范设置;
(四)设置户外招牌,倡导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 禁设情形
在下列位置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一)建(构)筑物顶部;
(二)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外;
(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的;
(六)影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或者妨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设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维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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