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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件为准
浦曹府〔2016〕87号
关于印发《曹路镇关于进一步加强
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后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公室,各事业单位,各村(居)委:
《曹路镇关于进一步加强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后管理的办法》已经镇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4日
曹路镇关于进一步加强
村民个人建房审批后管理的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集约利用土地,加强镇域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遏止建造过程中违规、违法超高、超面积等现象,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曹路镇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扩建住房,包括已批未建和正在建造中的房屋。
第三条 管理部门
镇政府是本辖区内村民建房审批后的主管部门,镇政府下设的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工作职责。
第四条《建房通知单》办理
由村民委员会按批准日期、批准文号书面告知经核(批)准的建房户,建房户凭村委《农民建房办理手续通知》至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建房通知单》。
第五条 敲桩定位
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按《建房通知单》上的建房面积,通知村民委员会落实建房土地,由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敲桩定位。
敲桩定位表壹式肆份: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曹路规划土地管理所(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第二管理所)、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镇城管分队各执壹份。建房户签订承诺书,对因超高、超面积,造成无法取得土地证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中期检查
建房开工后,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并及时通知镇规划建设和环保办公室、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曹路规划土地管理所(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第二管理所)、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镇城管分队进行至少2次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地基是否按定位范围起造,二是屋面是否按规定高度封顶。发现问题,及时填报《民房建造中期查验单》,书面通知建房户整改。
第七条 竣工验收
房屋竣工后,建房户应当通知村民委员会报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组织镇规划建设和环保办公室、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曹路规划土地管理所(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第二管理所)、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作为今后老证变更、办理新证的依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暂停发放《竣工验收表》,待整改到位后再验收。
第八条 面积
建房面积以核(批)准面积为准,超过核(批)准面积5%的,按上级制证部门的规定,不予办理及变更权证。
第九条 高度
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基础以自然地平面为准+ 0.3米,第一层、第二层的层高均不得超过3.2米。
第十条 间距(夹弄)
相邻间距(夹弄)以1.5米宽为宜,最宽不得超过2米。
第十一条 先拆后建
对移地建房和拆除部分老房进规划地的建房户,必须先拆老房,经镇规划建设和环保办公室、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规划用地。
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先拆违再安排建房用地;经镇城镇运行管理办公室、镇城管分队确认无法拆除的,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前提下可按批准面积给予(部分)补证。
第十二条 管理考核
村民建房审批后管理纳入各村委及条线年度考核范围,各村书记、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民房规划员为具体责任人,镇规划建设和环保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将纳入干部问责。
第十三条 有效期限
本办法由曹路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4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自动终止。
附件:1、农民建房办理手续通知
2、建房通知单
3、民房建造中期查验单
附件1:
农民建房办理手续通知
村 队 建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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