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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浦建委住保〔2016〕82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各区属集团公司:
我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和
管理的操作办法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6年11月9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区保障性住房商业配套设施
建设和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社区商业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关于推进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44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文)、《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5﹞30号文)和《关于大型居住社区商业配套用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相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权﹝2015﹞5号)相关规定,制订以下操作办法:
一、完善规划、加快建设
(一)深化完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规划。统筹协调新区各相关规划,在编制新的保障房基地项目时,考虑与新城、新市镇建设的衔接,与市政公建配套设施专业规划相配套,依据入住居民当年实际和将来发展社区的需要,完善设施配置。
(二)加快保障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保障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各建设责任主体加快按规划要求落实建设计划,推进与住宅同步交付。
二、商业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
(一)征收安置房(含市大居项目)项目的商业配套设施由项目对应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全资公司按商业配套成本价组织收购。
(二)公共租赁房项目商业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商业配套设施产权归属于投资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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