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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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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建委重点〔2016〕27号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相关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关于优化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操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日

 

关于优化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

前期审批手续的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同时结合新区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加快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办理,根据上海市两委四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本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269号)以及《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浦府〔2015〕120号)、《道路交通类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改革试点方案》(沪交规〔2015〕1032号)、市重大办会议纪要《关于浦东新区区批市重大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协调》(2015-86)等文件要求,现就优化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实施原则

按照“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原则,建立健全承诺制度,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前期审批报审工作,区审批职能部门建立专项审批通道、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时限。对审批权限在市局的,由新区对应的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对口审批通道,以加快审批流程。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办法适用的区重大工程项目主要分为二类:

(一)列入新区年度重大工程建设计划(含预备项目)、经新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的全部区重大工程项目(简称区重大工程)。

(二)列入新区年度重大工程建设计划(含预备项目)、经新区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的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项目(简称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为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水务水利、港口航道、环境(垃圾处理)、能源等建设项目以及由区政府明确的其他公益性项目。

对落地新区的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沪建管联〔2014〕352号”、“沪建管联〔2014〕269号”执行,涉及新区具体操办事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操作办法

(一)项目决策阶段

1、规划储备

新区发改委、建交委、规土局加强区重大工程项目技术前期储备研究,研究过程中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衔接,提出建设项目需求。经研究论证,需对前述建设项目既有规划控制要素进行调整的,及早按本市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批相关规定开展调整工作。

2、规划调整

对已经方案论证且近期将实施的区重大工程项目,如需规划调整,通过新区重大工程专题协调会议明确启动规划调整工作,交通、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抓紧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上报,并提请市相关部门加快审批。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因工程技术原因引起的专项规划(或控详规划)调整,区规划部门可同步组织开展规划调整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工作,规划方案听取公众意见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可同步开展。规划批复后如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无变化,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设计方案规划公示。

因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引起的规划道路红线微调,应按《规划核心管控要素成果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规划控制线微调可参照执行。

3、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

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镇政府和土地管理所按照“先确权、后补偿”的原则,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土地权属调查工作。区成果管理部门、土地权属调查机构应协调市级部门优先安排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受理立项、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报告编制等任务。

4、环境影响评价

对列入区重大工程的项目,新区环保管理部门根据环评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环评批复中可能涉及到声屏障、隔声窗等环保措施研究形成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方案,加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对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不作为工可审批前置条件,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即可。

5、绿地补偿

区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绿化确实难以占补平衡且不具备补建条件的,项目法人依法应当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绿地易地补偿费应当列入项目总投资中。

6、水系调整补偿

(1)水系调整及水面积补偿原则

水系调整应遵循确保“防汛安全、等量补偿、就近补偿”的原则。

填河论证报告应按照有关技术导则,遵循“占一还一”的原则编制,填埋的水面积通过项目征地范围内的规划新开水系和必要的沟通水系进行就地补偿;红线内不足的水面积由工程所在街镇统筹平衡,如再不足则可在全区范围内异地补偿。

(2)行政许可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填河论证报告,随其他必备材料或必备材料的替代证明一起,按管理权限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对于用地范围较大的区重大工程项目,可以一次编制填河论证报告,分期实施开填河方案。填堵河道行政许可获批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完成河道填埋施工方案等手续办理。

(3)水系调整方案落实

水系调整方案中,红线内补偿工程列入区重大工程建设内容,由项目法人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方案同步研究、设计同步报批、资金同步落实、施工同步实施的“四同步”原则实施;红线外补偿工程以及涉及的征地、拆迁所需费用列入工程中,由项目法人在前期费用中列支,并委托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步实施。

(4)水面积补偿工程实施

在确保防汛排水安全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法人承诺,水面积红线内补偿工程可边开边填,水面积红线外补偿工程原则上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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