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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的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指标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发展改革委”)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稽察办”),负责组织、管理项目后评价工作。浦东新区重大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稽察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新区稽察办与稽察中心统称为稽察机构。
被评价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工作,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后评价单位”)按照相关委托要求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应在工作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纳入浦东新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范围、类型、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列入浦东新区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并对政府投资决策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二)建设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区政府确定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单个项目后评价: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价。
(二)同类型项目综合评价:找出同类型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三)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标准研究:对同类项目造价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提出适用于浦东新区的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标准。
(四)投资体制及政策评价:对投资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九条 后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评价: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后评价总结:后评价结论、项目取得的成效、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如后评价项目为同类型项目综合评价、造价指导指标及建设标准研究、投资体制及政策评价的,其主要内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项目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新区发展改革委应在每年四季度,结合有关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建设进度,确定下年度项目后评价计划。
第十二条 新区稽察机构应在每年一季度,根据当年后评价年度计划,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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