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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2021-05-31 静安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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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会同静安区财政局、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静商委发〔2016〕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执行。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的工作要求,促进品牌企业创新转型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区域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推进区域商圈商业生态建设,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上海国际消费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中共上海市静安区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实施意见》、《静安区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6〕14号)、《静安区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实施意见》(静府办发〔2018〕8号)、《静安区南京西路后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静府办发〔2018〕10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

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促进品牌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制订,专项资金作为支持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改善品牌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品牌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后街经济有序发展的专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分别纳入静安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和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会同静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开展项目评审、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市及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使本区品牌发展与建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城区品质。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的、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其他市级政府重点支持或被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对象。

第八条(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本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在品牌战略指导下开展商标注册维权、品牌宣传推广、投融资创新、提质增效等工作;支持企业品牌的培育与建设,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重点推进老字号企业在传承中创新,提高品牌附加值,鼓励企业采用现代管理、营销和流通方式、技术、标准,改造传统工艺流程及经营场所,加大对老字号的宣传;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品牌创建“工匠创新工作室”、“大师工作室”等;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强人才培育,鼓励老字号制定传承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等培养计划;支持老字号企业积极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大对非遗传承人和非遗技艺的保护力度;支持老字号品牌进行文化挖掘、跨界合作,实施资产盘活与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支持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鼓励相关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品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开展品牌孵化、品牌标准、价值评估、交易运作、品牌数据库、品牌咨询、宣传推广、展览展示、人才培训、信息资讯、区域品牌、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领域的品牌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相关品牌企业或服务机构开展新品首发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活动;支持静安作为国际新品首发地举办的相关活动,促进静安国际新品首发地建设;支持品牌企业及服务机构举办各类大型品牌会议、展会、论坛,对市级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给予配套补贴。

四、支持品牌宣传推广工作。鼓励品牌企业参加国家、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示展览、博览会等各项活动。

五、支持后街经济有序健康发展。重点支持南京西路后街经济的发展,对“三带三轴两街”和“双子星”、“双地标”(即吴江路、梅泰恒后街和愚园路三条休闲生活带;陕西北路、江宁路和铜仁路三条文化体验轴;西康路健康生活街、威海路数字传媒创新创业街;潮流双子星丰盛里和张园99;文化双地标百乐门和800秀)予以重点支持;对于后街经济牵头单位在推动后街品牌调整与引进、开展宣传推广活动、进行街景改造与维护等方面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支持有特色的小店入驻后街,丰富后街业态。

六、建立获奖品牌奖励制度。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称号以及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的单位及个人,在国家、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予以相应配套扶持;对获得区级相应荣誉称号的品牌企业及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七、支持品牌企业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项目。鼓励区域内品牌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市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获得国家、市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区级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配套。

八、其他经静安区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除外规定)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应当依法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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