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机制和组织管理程序,简化和规范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和规定,参照《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预算建设支出(以下称“区政府财力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区政府财力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社会公益类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社区公共设施、体育场馆等)的新建、改建、扩建;
(二)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容环境建设、绿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包括旧住房拆除重建、市政道路的辟筑、拓宽工程、新建绿地等);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
(四)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区政府确定应由区财政出资的其他建设项目。
土地储备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类大修、中修、小修、综合整治、日常维护等项目,以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项目不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发改委作为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的规划、储备、计划、审批、协调、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财力建设项目预算安排、财务监理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建设程序、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区科委(区信息委)作为信息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计划安排、项目审核和专项验收等。
区建管委、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机管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各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作为静安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本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储备库项目,并深化项目前期研究工作。
第六条 每年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政府财力的匹配情况综合平衡后,从储备库中筛选出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项目,编制下年度政府财力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建议,未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信息化项目由区科委(区信息委)负责统筹、汇总、平衡,报区发改委一并纳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
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建议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并报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七条 区发改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进度,分批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已列入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如当年计划总投资需做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需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审,并由区发改委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方可办理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总投资的调整手续。当年计划总投资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报区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对于未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送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补充列入当年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区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信息化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建议书。
同时涉及信息化与其他类型的政府财力建设项目,按照占总投资比例最高部分的类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级政府性投资机构或国资授权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上报或转报。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列入市、区两级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区发改委试行项目建议书格式化、标准化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区发改委出具政府财力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表。项目(法人)单位凭审批意见表分别向规划、土地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
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可以选择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委托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资源利用、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二)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四)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改委可以选择有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科委(区信息委)审核,区科委(区信息委)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发改委批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静安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jinganqu/2021/0531/144728.html
- 上一篇: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 下一篇:静安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