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静安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静安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并已报经区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静安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2日
静安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区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二章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区国资委等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五条 区财政局作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区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对预算单位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八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
其他收入。
第九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条 第九条第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二)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三)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四)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第九条第二项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助性支出。
(二)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补助性支出。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本市和本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预算单位持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并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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