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提高被征地养老人员保障水平,保证区域和谐稳定。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彭浦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在册征地养老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区人社局是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土局、区公安局、区新闻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彭浦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征地养老人员的具体实施工作,经办服务继续由彭浦镇退养所负责。
第五条 保障待遇组成
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按照下列项目组成:
(一) 生活费;
(二) 医疗费报销;
(三) 节日补助费;
(四) 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经区政府发文确认的其他待遇。
第六条 生活费
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具体办法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制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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