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关于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引导企业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污染排放,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新能源技术应用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实施立体绿化、实施分布式供能、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由区政府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助、奖励两种方式。补助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计算。
第三条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
2、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生产经营场地在外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外区,但在本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天然气分布式供能等项目的企业。
(二)扶持范围
1、企业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建筑围护结构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3、发展绿色建筑、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4、开展太阳能光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技术利用的项目;
5、在数据中心、医疗机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务楼等建筑以及工业园区等负荷集中区域,开展的天然气分布式供能项目;
6、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
7、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达标、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减排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8、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减排项目;
9、区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
第四条自主节能改造项目补助
企业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改造后年度总能耗低于改造前年度总能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
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六条建筑项目补助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对于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按标准煤折算)下降15%以上(含),且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项目(含同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工业园区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助1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补助。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每平方米补助50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建筑要求:二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静安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jinganqu/2021/0531/144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