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镇、相关文化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城区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6〕995号)规定,静安区文化局制定了《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页无正文)
静安区文化局
2016年7月6日
(联系人:朱慧麟 联系电话:62322062)
静安区文化局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印发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文广影视〔2016〕99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活力,塑造静安文化品牌,全面推进静安文化发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静安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管理部门)
静安区文化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静安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根据本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指南)
区文化局根据文化发展规划和当年文化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区i考虑在国际、国家和上海市级的各类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艺术区区文化局根据文化
第六条 (项目申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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