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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静安区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行为,提高委托审计(审价)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单位是指: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群众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区政府投资或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审价)是指区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审计(审价)业务委托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在内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应当按照“统一管理、集中采购、公开招标、分别委托”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由区审计局牵头设立由区发改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组成的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组,统一管理区属单位委托审计(审价)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审计局负责。
第六条 区审计局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委托审计(审价)工作例会,协商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第二章委托工作流程
第七条 委托审计(审价)管理工作包括选择社会审计机构、核准委托审计(审价)项目建议、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审价)质量等。
第八条 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工作由区审计局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按照审计(审价)业务类型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服务质量上乘、信誉度较高的社会审计机构作为备选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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