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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1-05-31 静安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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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区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上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2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45)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第三条(征收对象)

凡在本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征收原则)

向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本着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宣传倡导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理念;

(二)有利于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 “少产生、少付费”的原则。

(三)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单位缴费,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收费性质)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六条(管理部门)

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区范围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委会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区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征收单位)

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征收。

各街镇绿化市容管理所协助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中心办理收费事项,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环卫作业公司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申报)

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每年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申报。

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计划、运输单位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与废弃物处理场(厂)签订的处置协议书。

餐厨垃圾由产生单位每年度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委托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受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收集、运输的各单位生活垃圾数量告知区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

第九条(基数核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对上年度已申报的单位,根据各单位自行申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上年度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基数,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原则上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各街镇绿化市容管理所协助做好单位生活垃圾基数核定工作。

第十条(委托处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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