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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量化积分申评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9〕53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关于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居住地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依法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满足下列其中一项条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主管部门有记录备案的:

1.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3.在本市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依法持有各类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4.在本市签订农业(林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办理全民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签订集体所有水域(滩涂)渔业养殖承包合同,且实际承包或持证经营。

(二)连续就读。是指申请人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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