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徐府发规〔2020〕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0年4月10日
徐汇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以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徐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设置)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徐汇区政府质量奖设“徐汇区区长质量奖”和“徐汇区质量奖”,均分为组织和个人奖。
(一)徐汇区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区和全市同行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对促进徐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徐汇区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区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对推动企业、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数量)
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3个,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均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五条 (评审标准)
区政府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个人评审标准采用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管理机构和职能)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应急局等单位分管领导、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领导,以及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审定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单位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办事机构和职能)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并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
(七)公示、公告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
(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
第八条 (评审机构和职能)
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在评审专家库内选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推荐部门和职能)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个人的资质资格;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组织申报条件)
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在本区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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