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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府发〔2012〕26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6日
徐汇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征收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及《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规土资法〔2011〕1096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以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并完成土地、青苗、集体资产补偿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手续,尚未实施房屋补偿(以下简称“已征未拆地块”)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部门、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下属的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地事务中心”)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可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以下简称“征收事务所”)或拟改制为房屋征收事务所的动迁公司具体实施。
徐汇区发改委、建交委、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工商分局、审计局、监察局、华泾镇政府、以及征地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当将上述第二款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和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华泾镇政府。
第六条(房屋调查确认)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区征地事务中心应当会同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华泾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由区征地事务中心在拟(已)征地范围内公布。
对公布的结果有异议的,区征地事务中心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有变化的,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房屋补偿费用)
房屋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由区征地事务中心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做到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八条(征地公告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批准后,区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道、镇及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以下称“征地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
征地公告后,区征地事务中心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拟订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补偿方式;
(二)征地范围内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三)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四)补偿安置总金额(安置房屋价值和货币补偿金额);
(五)安置房屋坐落、单价;
(六)安置房屋中期房的数量和预计交房时间;
(七)土地使用权基价;
(八)价格补贴;
(九)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有关费用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委托实施征地房屋补偿的单位名称
(十二)其他事项。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当就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相关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区征地事务中心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前,应当将涉及房屋补偿范围的建设项目批文的文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范围、房屋情况、补偿资金和房源准备等情况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区征地事务中心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计户标准和面积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补偿)
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选择产权房屋调换的,应当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本条所规定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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