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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切实加强我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制定《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徐汇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高坠隐患应急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玻璃幕墙相关业主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保修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七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
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区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八条(日常维护保养)
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
(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或业主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定期检查)
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
(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十条(自查自处)
玻璃幕墙建筑物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每年开展自我排查,根据建筑物使用年限,开展检查检测。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一)管理责任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日常检修维护记录,设计计算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竣工图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是否齐全。
(二)幕墙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开启窗、结构胶、密封胶、密封条、玻璃板块、受力构件等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危及玻璃幕墙使用安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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