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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府发〔2012〕2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汇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面积标准及用地人数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现将《徐汇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面积标准及用地人数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5日
徐汇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面积标准及用地人数的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7年71号令),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徐汇区农村个人建房人均可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中涉及的阳台、走廊的建筑面积,按每户核定总建筑面积的7.5%予以确定。以上面积已包含外墙厚度面积。
第四条 农村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违反《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所生育的子女,不增加建房用地人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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