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3日
关于加强松江区政府投资项目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松江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建筑业绿色和高质量发展,压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级、街镇(园区)级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投资项目的统称,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卫生、交通、民防、水务、绿化、房屋修缮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主体;本意见所称的代建单位,是指区政府投资管理部门通过比选委托等方式确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资质,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期的主体责任的,应签订代建合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干涉招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审批时,必须把项目所有应包含的内容全部纳入,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项目或改变投资性质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五条 特殊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投标的,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立以市场准入、诚信、后评估管理相联动的松江区招标投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上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落实施工方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
(二)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保障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企业开设的人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加强建设工地大气污染防治并在施工合同中确定防治目标,明确施工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未按规定要求安装噪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工程未及时开工的或拆迁工程的裸露地面,必须采取覆盖抑尘网、绿化、硬化等措施,控制污染。
第七条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备项目管理能力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督促管理,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发现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各关键岗位履职不力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松江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songjiangqu/2021/0531/145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