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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1-05-31 浦东新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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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户等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委认定的农业企业。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三条  申报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般应从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择优推荐。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然为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不需再递交申报材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认定浦东新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生产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符合本区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

(2)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加工、流通、涉农服务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地产农产品销售额、涉农服务企业本地农业服务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帮助对口援助地区销售农产品视作销售地产农产品)。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其中地产农产品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帮助对口援助地区销售农产品视作地产农产品交易)。

(5)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及以上的产品认证,通过绿色认证、开展农产品安全优质放心基地创建的优先考虑。

(6)企业管理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7)企业盈利能力强,或成长性好;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

(8)从事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企业,其主导产品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为优质产品或高新技术等相关科技水平等级的,或已上市的农业企业,适当放宽条件。

(9)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有五违现象未整改到位的、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有偷漏税款的,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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